為更好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國家金融戰略實施,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司法的職能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作出修改,並於昨日正式發布。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上海金融法院作為全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來,不斷創新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審理了一大批具典型意義的案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司法經驗,培養了一批優秀的金融審判法官,較好地發揮引導金融交易行為、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的功能。
此次修改共新增5條、修改4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根據金融行業發展情況,增加對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的管轄。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權管轄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三是明確對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的相關證券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四是規定以上交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五是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