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證監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
意見提出,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後,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範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准許,但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1年3月6日 中國財經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證監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
意見提出,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後,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範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准許,但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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