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
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退市新規正式稿將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吸收到相關制度和規則中,主要調整和優化了三方面內容。
其中包括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人民幣‧下同)降為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此外,新規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規定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並要求公司在扣非淨利潤為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同時,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