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和銀保監會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18%。
意見稿並顯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75%。
意見稿稱,為確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辦法。
意見稿顯示,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