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託管辦法》)。
《託管辦法》修訂幾個方面,其中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並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均適用。
《託管辦法》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
另外,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式,實行「先批後籌」;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
《託管辦法》出台後,中證監相應更新基金託管資格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包括外國銀行在中國分行在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依法報送相關申請。中證監將會同銀保監會加強對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業務的日常監管,持續強化執法力度,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外,中證監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明確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的機制。
公告指出,側袋機制有利於豐富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緩解特定情形下因基金贖回引發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可防範先贖佔優等行為。
中證監發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首發辦法修改決定》《科創板首發辦法修改決定》,主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條款進行修改,將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財務報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修改為至多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