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起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稱代收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滙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和電子商務平台等辦理支付業務。
於付款人、收款人及付款人開戶機構同時簽訂三方代收服務協定的,付款人開戶機構還可支持付款人通過代收業務辦理教育培訓費用繳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償還、金融機構發行的定期或定額基金理財產品購買、投資型保險費用繳納等業務。
代收機構通過代收業務為收款人辦理資金歸集、信用卡及貸款還款等業務,且涉及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資金劃轉的,還應當遵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有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於同一客戶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