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通知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滙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鈎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鈎,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為確保平穩過渡,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
通知稱,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有效防範風險,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實施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徵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銀保監會並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