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此舉是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範,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
《辦法》全文共計9章99條,着眼於規範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內容作出全流程規範。
此前,保險機構處罰程序依據為2017年3月31日開始實施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共六章80條。
根據新舊文件內容進行梳理對比發現,是次新辦法的新增或調整內容包括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建立行政處罰訊息管理系統;互聯網保險違法可由投保人所在地機構管轄;申請舉行聽證的標準統一為機構處罰30萬元、個人處罰5萬;進一步明確交叉事件管轄權,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機構管轄,此前舊辦法中,應當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