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布《個人訊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稱,網絡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的個人訊息,應進行安全評估。
意見稿指出,經安全評估認定個人訊息出境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難以有效保障個人訊息安全的,均不得出境。
在出現較大數據洩露、數據濫用等事件時,網信部門可以要求網絡運營者暫停或終止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
2019年6月13日 中國財經
網信辦發布《個人訊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稱,網絡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的個人訊息,應進行安全評估。
意見稿指出,經安全評估認定個人訊息出境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難以有效保障個人訊息安全的,均不得出境。
在出現較大數據洩露、數據濫用等事件時,網信部門可以要求網絡運營者暫停或終止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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