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道,中國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專節,並對科創板發行股票的條件、註冊程序、監督檢查等基礎制度作出了規定。
修訂草案首先明確,對擬在科創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託憑證的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其發行註冊適用本節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結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監督檢查制度作出了規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