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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 中國財經

內地創新企業CDR 三年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國財政部公告,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即首隻創新企業CDR取得發行批文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自試點開始三年內,在滬深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此外,對企業投資者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方面也按規定徵免相應稅,公告亦規定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QFII、RQFII的相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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