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支持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依託適合自身特點的賬戶體系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
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和項目背景,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
推動與大宗商品出口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誰進口、誰付滙」原則辦理油品貿易的跨境支付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保稅燃料油供應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在推進人力資源領域先行先試方面,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按規定範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