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意見稿,以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其中擬要求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產額,二者中較高者。
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15%。
保險公司應主動監測保險資金的流向,及時掌握基礎資產狀況,穿透識別審查關聯交易,對重大關聯交易等三類交易須逐筆報告,內容應包括關聯交易的具體情況,如穿透的交易架構圖、交易目的、交易條件或對價及定價政策等。
其中,向關聯方購買或出售資產、股權或其他權益的,應說明最初的購買成本。與關聯方共同投資的,應說明被投企業名稱、業務模式、盈利預測及主要資產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