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和歐盟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執法行動的無理,以及與事實不符的指控,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
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就警方根據《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涉嫌透過社交平台專頁,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及意圖煽動網民組織或參與有關非法活動。「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屬非常嚴重罪行,沒有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和來自歐盟的司法管轄區,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
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條例》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條例》下的罪行,包括「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並不會妨礙合法提出意見,例如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政府政策。
《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都依法受到保護。
《條例》是「防禦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律,只有那些想闖入我們家園,侵害掠奪的人才需要對《條例》感到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