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男子去年初確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乘搭港鐵、到訪多間食肆等,他早前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9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7個月15天。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指出,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確診人數急升,死亡人數較高,醫療資源緊絀,批評被告行為極為卑劣自私,間接令特區政府的防疫努力付諸流水,判處即時監禁屬唯一選項。
被告判刑後有意向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以便處理法律爭議,惟李官因他另案仍在服刑期間,拒絕其保釋。
被告雷寶林被控於去年2月24日確診後,5日內多次外出乘坐港鐵,光顧深水埗、旺角多間食肆,當中包括吉野家及美心MX,又曾到訪區內兩間超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