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法治已死」的言論甚囂塵上。事緣,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後,高等法院裁定違反《基本法》,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隨即公開批評指出,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對人大的表態,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公開表示感到震驚。被問到這一敏感的爭議,梁愛詩冷靜反問:「人大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有質疑,是否第一次呢?」
--本刊記者黃愛琴
身為特區首位律政司司長、現任全國人大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受訪時指出,2001年的莊豐源案,香港上訴法庭裁定在港出生的「雙非」中國籍嬰兒擁有居港權,同樣惹來時任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公開批評,指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但是最終人大常委並沒有進行釋法。
梁稱,法院對莊案的判決是基於對《基本法》文字的解釋,但這與當年籌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報告和理解不一樣,「法院明顯是錯的」。她續指,人大常委會當年之所以不「釋法」,是因為1999年吳嘉玲案的釋法已引起社會巨大爭議,擔心短期內再次釋法,會打擊終審法院的權威。
有人認為人大法工委的言論會為香港法院增添壓力,梁並不認同:「我們的法官,完全可以獨立去判案,人大法工委的言論不等同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法工委言論無約束力
畢竟,香港的司法獨立是受制度保障的:一、《基本法》第85條寫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二、《基本法》第88條規定,特區法官的挑選,會經一個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委員會由九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律政司司長為成員,另外由行政長官委任另外七名成員:兩名法官、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代表各一名及三名業外人士。9票當中,要最少取得7票支持才能通過決議,行政長官只可以拒絕委任被提名的人,不能委任他自己提出的人。
三、法官一經委任及通過試用期,根據《基本法》第89條,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啟動罷免程序,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獨立調查,證明屬實,才可處分或罷免。
原文請閱1月份《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