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宣布,已根據《支付條例》完成對TNG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TNG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及審慎及風險管理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57.5萬元罰款。
金管局發現,在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中旬期間,TNG未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遵守《打擊洗錢指引》關於交易監察的有關段落;在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TNG未有穩健的管治安排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以遵守《持牌人監管指引》的有關段落;以及在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TNG未有穩健的內部管控制度,促進有效及具效率的運作,及防範或及早偵測到異常情況,以遵守《持牌人監管指引》的有關段落。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而言,穩健的管治安排和內部管控制度,以及管理層和員工強烈的合規意識,是有效風險管理框架中非常重要的支柱。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參考金管局的相關指引及通告,採用合適的管治制度及內部管控以管理其運作風險,並為員工提供足夠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