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證監會提起的刑事檢控個案中,裁定兆容創富前董事及股東莊建霆未領有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資產管理業務的罪名成立。他承認全部4項控罪,被判處罰款8000元,並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指稱,莊建霆在2012年6月至9月期間,向兩名投資者聲稱兆容創富經營期貨合約和期權買賣的業務,及招攬他們投資於一項由兆容創富營運且在3個月內保證每月回報率為5%的投資計劃。
莊建霆告訴這些投資者,兆容創富會運用他們的資金在該公司的交易賬戶內買賣期貨合約和期權。該兩名投資者在該投資計劃上投資共50萬元,結果損失約30萬元。
證監會亦指稱,莊建霆曾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兆容創富向這些投資者顯示自己經營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資產管理的業務,或兆容創富的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他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