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証券因沒有就利便交易活動,制訂有效的監管措施,對交易活動及客戶同意作紀錄,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50萬元。
在證監會於2016年進行的視察及其後的調查期間,瑞銀証券沒有提供其利便客戶交易的完整資料,當時只能找出其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進行的利便客戶交易中約一半的客戶同意紀錄。
證監會指出,瑞銀証券作為一家持牌法團,有責任根據監管規定具備及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亦應備存及保留足夠的紀錄,以解釋其利便客戶業務的運作。
瑞銀証券已引入持續性的監督檢討,以確保取得足夠的客戶同意,以及其董事會已承諾實施有效的監控措施,以確保就利便交易備存及保留足夠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