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今日就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制訂下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一套建議規則,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處置條例》設立了一個全面符合國際標準的跨界別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有關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界處置機制當局法定責任及權力,使其能以有秩序方式管理日後一旦有認可機構可能倒閉的情況,從而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減低須動用公帑的風險。
《處置條例》下的其中一項主要處置工具是,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可對瀕臨倒閉認可機構的某些負債進行「內部財務重整」。透過令股東及某些債權人承擔虧損,此舉可使該機構回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而避免需要對其注入任何公帑。
然而,為確保能有效運用內部財務重整權力以支持有秩序地進行處置,認可機構需要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即可被迅速用作進行內部財務重整的負債。為達到這個目的,建議規則旨在定出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最低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表示,由於內部財務重整只適用於某些類別的負債,因此必須制訂規則,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吸收虧損能力實施內部財務重整。換言之,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是有效運用內部財務重整權力及保障納稅人金錢的先決條件。
金管局會視乎公眾諮詢的結果而定,並計劃在今年較後時間,以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呈有關規則,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