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起草《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稱,在訊息網絡上採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的意見稿並稱,組織人肉搜索,在訊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訊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訊息罪定罪處罰。
意見稿並提出,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包括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訊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訊息不依法履行訊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訊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訊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等。
該意見稿指出,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