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早前公布分三階段調整社交距離措施,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修訂相關條文,由明日起,在公眾地方進行聚集的人數上限為4人,惟同一住戶的聚集除外;同時亦會由明日起,解除兩戶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進行多戶聚集的規定。
第二項修訂第599I章下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賦權食衞局局長可就於戶外公眾地方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於指明期間能否作為其中一項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作出指明。
政府計劃未來在疫情許可的情況下於第二階段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時,容許身處郊野公園或在戶外進行劇烈運動的市民毋須佩戴口罩。不過,政府強調在社交距離措施第一階段調整,並無放寬於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市民必須繼續在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及公眾地方佩戴口罩。
市民必須繼續在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及公眾地方佩戴口罩,不論是身處室內或室外,除進食、接受面部護理、作為宗教儀式的一部分等外,均必須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