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律師會介入黃馮律師行的業務而可能引致的物業印花稅事宜,稅務局印花稅署表示,按照法律權限,印花稅署沒有酌情權延長物業交易文書加蓋印花的時限,如納稅人因律師行的戶口被凍結而未能於短期內籌備資金支付印花稅,可向印花稅署申請分期繳付。
稅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時稱,若納稅人因有關事件而未能在限期前為其物業交易文書加蓋印花,印花稅署會考慮減免相關的逾期罰款。若物業交易最終未能完成,而原因並非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則有關買賣協議毋須繳付印花稅。納稅人可於該協議所協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後兩年內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印花稅。
印花稅署已將上述安排通知香港律師會,並積極接觸由律師會委任的介入中介人及受影響的納稅人,協助其處理相關的印花稅事宜。
黃馮律師行有前文員涉嫌不誠實挪用客戶款項,香港律師會早前行使法定權力,介入律師行業務及暫時接管,律師行即時結業,銀行戶口亦被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