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正式在本港實施,當中首次提及對參選權的規管,訂明若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參與本港各級選舉的資格,而任何曾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及効忠特區政府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等,將即時喪失職務。
條例中又提到,若審判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會予以公開。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本港將設立多個部門配合執法及審訊工作,包括由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以及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由特首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所作的決定不會受司法覆核。
條例第35條提及,任何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公職資格;如果本身已任立法會議員等相關公職,一經定罪將即時喪失職務資格。條文未有解釋,當中的喪失參選資格是否有特定時限,亦未提及能否重新獲得參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