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員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上訴法院今早裁決,其中兩名警員上訴得直,當庭獲釋;其餘5名被告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曾健超回應稱,他和普遍香港市民一樣,對裁決感到極為絕望及憤怒。
他表示,作為案中的受害人、證人,是沒有上訴權。刑事案件完全由律政司負責檢控與上訴,如果律政司放生或通水,市民是完全沒有辦法跟進。
曾健超相信,裁決會進一步激起民憤。既然法庭已裁定涉事警員打人的影片屬實和的確有襲擊他人,不明白為何有關警員會上訴得直和獲得減刑;而涉事警員使用暴力傷害他人身體,卻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刑期與提出和平佔中及遊行示威的人相若,是相當荒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