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文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監管,要求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住建部刊登的「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指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意見稱,各地應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該意見並指出,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加強名單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