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指出,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會議稱,要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科學界定信用訊息納入範圍和程序,並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同時,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
另外,要加強訊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洩露、篡改、竊取信用訊息或利用訊息謀私,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訊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