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訂停牌及復牌指引,其中對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及復牌作出5項修訂,包括縮短重組停牌時間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累計停牌時間亦不超過10個交易日。
不過,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停牌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
該指引主要從4個方面作出調整,總體方向是減少停牌情況、縮短停牌時限、強化分階段披露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停牌復牌責任。
同時,只容許發行股份或發行定向可轉換債購買資產的重組停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屆滿前,要披露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重組預案,並且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公司要終止籌劃重組並申請復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