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建設商會促請政府立即為2047年6月30日到期的地契續期;而其他地契應在到期前最少20年續期。
發展局早前提出,透過法例設立恒常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所有業權人與政府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條例草案》亦訂明,地政總署署長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將會獲續期。
不過,地建會認為,6年時間過短,不能為地產界提供確定性。
地建會表示,目前樓按期限約22年,如果地契剩除期限遠少於樓按期限,而且未能確定會否獲續期,將增加置業者融資的困難。而地契期限的確定性,有助保障資本價值,對吸引國際投資者很重要;市場普遍認為地契期限最少要有12年以上,才能確保資本價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