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下稱物監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下稱附屬法例),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期望可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實施發牌制度。
有關附屬法例重點包括訂明7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關乎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物業的設施管理、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稱物管條例),凡提供多於一類別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便須持牌。
物管條例為物業管理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分別為經理級及主任級。持牌物管公司,如管理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全職聘用至少一名經理級及一名主任級持牌物業管理人;1501至3000個單位,則最少全職聘用一名經理級及兩名主任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經理級的物業管理人,須符合物業管理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工作經驗準則。物監局將就未符合有關學歷的經理級的物業管理人,可獲發臨時牌照,在持臨時牌照的3年內完成指定進修課程,便可申請正式牌照。由發牌制度當日起計設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後,如無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則會被起訴,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謝偉銓指出,牌費方面,公司牌照年費6000元、經理級別年費1200元、主任級别年費400元。他相信,由於牌費不高,不會對管理費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