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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支持延長居屋轉售年期

筆者在其他專欄曾經指出,房策新措施中為「首置」單位設立的轉讓限制過於嚴格。理由是政府在「首置」項目中所提供的資助百分比較居屋少,故「首置」買家在轉讓方面應該擁有比居屋買家更大的自由度。對於目前坊間指房委會正在研究延長居屋轉售年期至10年的做法,筆者表示認同,並希望就此稍作分享。

首先,筆者認為,做法能夠回應新措施中,為「首置」項目所訂立(包括購入後5年內不可出售或出租、不設回購、不設第二市場等)的轉售限制。居屋作為定位在「首置」之下的置業台階,政府為購買居屋的人士提供了更大的折扣,上述做法減少居屋買家轉售的自由度,可使置業階梯中「資助性愈高,轉售限制愈多」的基本規則得以理順。

此外,目前住屋問題已經成為政府首要加快解決的民生問題。在目前樓價水平已大幅脫離一般普羅大眾負擔能力的情況下,政府開始聚焦到恢復及維持房屋原有的基本功能,提出「房屋是用來住的」說法。延長居屋轉售年期可以增加其炒賣方面的成本,有助削弱居屋投資上的吸引力,從而強化其用以滿足住屋需要的功能。

目前居屋的售價已非收入處於中低水平的市民能夠負擔,筆者認為,既然政府有意恢復居屋當初作為可負擔的資助福利房屋的功能,推出與市價脫鈎的政策,其實更可藉機將居屋落實以建築成本定價,再加入只能由房委會回購的限制,以杜絕居屋售價過高的情況及炒賣行為,把此類津貼房屋從投資市場分離出來,從而真正達到資助房屋滿足住屋需要的原來目的。

張聖典
普縉集團企業發展部總監(估值及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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