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bet旗下谷歌與控告其侵犯隱私的消費者,初步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涉及賠償金額最少50億美元(390億港元)。
谷歌與原訴一方均未公布和解協議細節,但據悉賠償金額最少達50億美元。谷歌與原訴一方未有回應傳媒查詢。
和解協議有待美國法院法官Yvonne Gonzalez Rogers批准方才有效。法官定於明年2月5日進行和解協議的聆訊,谷歌與原訴方最快明年2月24日才會簽訂最終協議。
原訴在2020年入稟法院,指控谷歌自2016年起,通過其搜尋引擎Chrome,當用戶進行資料搜尋並設定為私人模式時,仍追蹤用戶的瀏覽資料,屬於侵犯消費者隱私的行為。原訴因此要求谷歌最少向每名合資格人士賠償5000美元。
谷歌否認有關指稱。Rogers在8月駁回谷歌要求剔除訴訟的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