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華晨中國(01114)及3名前任董事作出紀律行動,包括譴責華晨中國,向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馬妮娜及閻秉哲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以及向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孫寶偉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聯交所認為,馬妮娜及閻秉哲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又認為若孫寶偉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聯交所表示,於2019年至2021年間,該公司多家附屬公司為若干實體的利益向其提供逾534億元人民幣的財務資助。財務資助包括擔保、存款質押及資金往來,而並未為該公司帶來任何明顯的商業利益。該公司最終遭受巨額虧損,此等財務資助乃華晨於運用其當時作為控股股東的影響力後的結果。
馬妮娜、閻秉哲及孫寶偉於華晨擔任高級管理層職務。儘管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他們仍參與了該公司向華晨提供的財務資助。他們未有向該公司董事會滙報有關事宜,亦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適用於財務資助的規定。該公司後來發現未披露的財務資助,導致其延遲刊發及寄發財務業績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