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中國森林前主席李國昌及前行政總裁李寒春在中國森林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其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及年報內,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誘使他人就該公司股份進行交易。
審裁處裁定,中國森林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2009年全年業績公告和年報,載有多項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範圍涵蓋中國森林的產生營業額的活動、盈利、人工林資產及現金結餘。具體而言,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底止的年度,中國森林所報告的營業額被誇大91.56%和99.99%。
審裁處亦裁定,中國森林所宣稱的客戶並不存在或並非真實,且該公司持續地大規模偽造文件,包括林權證、採伐許可證及銀行結單,以隱瞞有關的虛假陳述。
審裁處得出的結論是,李寒春及李國昌在授權發出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2009年全年業績公告和年報時,知道有關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審裁處亦裁定,李寒春及其名下的投資公司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曾進行內幕交易,透過2011年1月的股份配售,沽售1.19億股中國森林股份,從而避免約3.53億元的損失。
審裁處裁定,繼與中國森林當時的核數師畢馬威在2010年12月初進行審計前會議後,李寒春意識到中國森林股份即將面臨危機。畢馬威在會上表示要就有關範疇執行各種審計程序,而該等範疇存在偽造文件猖獗的情況。
李寒春知道,有關查詢可能會揭露實際情況並將對中國森林股份的價值帶來災難性影響。審裁處信納,李寒春知道上述情況後,便開始採取行動出售其於中國森林的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