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在憲報刊登《2023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2023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2023年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修訂)規則》及《2023年銀行業(流動性)(修訂)規則》,以在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巴塞爾協定三》改革下頒布的最新資本標準及相關披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銀行審慎監管的相關更新。
《資本修訂規則》及《披露修訂規則》主要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改革最終階段的規定,以加強資本框架在銀行資本計算方面的穩健程度、風險敏感度及一致性,進一步提升銀行對可能的金融衝擊與連鎖影響的抗禦能力。《風險承擔限度修訂規則》及《流動性修訂規則》則納入有關大額風險承擔及流動性框架的相應更新和修訂。
《資本修訂規則》亦包括更有效處理銀行風險承擔的修訂,及引入正值中性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的選項,確保銀行體系具備足夠的可釋放緩衝資本以應對可能的系統性衝擊。
上述修訂規則將於明年1月10日提交立法會,並將分別於明年4月1日及2025年1月1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規則會完成在香港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改革下的規定。符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國際監管標準,可增強本港銀行體系的穩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