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瑞豐證券在基金管理活動和開戶程序方面的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520萬元。
證監會對瑞豐證券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就一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基金擔任投資經理期間所作的調查,發現截至2020年5月,即使瑞豐證券已在其分析中識別出多項不利因素,但它仍將該基金為數9450萬美元資產淨值的約90%投資於與內地一家地產發展商有關的金融工具。它亦沒有充分披露有關該基金的重要資料。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方志的牌照,為期10個月,由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因方沒有履行他作為瑞豐證券內負責該公司基金管理活動的負責人員的職責。
調查亦發現瑞豐證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沒有採用可接受的開立賬戶方式核實透過瑞豐證券流動應用程式以非親身形式開戶的客戶身份。證監會認為瑞豐證券在管理該基金方面的缺失,可歸因於方志沒有履行他作為瑞豐證券的負責人員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