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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香港財經

證監諮詢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 零售客可參與

香港證監會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諮詢,包括應否准許虛擬資產交易持牌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諮詢期至3月31日。

有關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證監會表示,留意到在應否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務這問題上,公眾意見紛陳不一。而近期多家不受監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倒閉事件中,涉事的投資者均無法提取他們的資產,並蒙受重大損失。

但證監會認為,數年來先後制訂了多項虛擬資產政策,逐步容許零售投資者有限度地投資虛擬資產。與此同時,虛擬資產市場的形勢大幅轉變。經權衡為零售投資者提供投資者保障的重要性,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

證監會續稱,在進行的非正式諮詢中,有回應者提議為零售投資者在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風險承擔最高金額,設定劃一的硬性上限。證監會認為,設定該等硬性上限未必恰當,根據合適性制度,平台營運者應在任何交易進行之前,先全面了解其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及風險狀況,並應確保其客戶能合理地承擔有關風險和承受潛在的交易損失。

在特定的代幣納入準則方面,證監會建議,除一般的代幣納入準則外,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並符合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包括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等。若獲納入的虛擬資產不再是獲接納的指數內的成份,持牌平台營運者便應評估應否繼續容許零售客戶買賣該虛擬資產。

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主要建議監管方面,證監會稱,現行規定包括穩妥保管資產,平台營運者應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並實施書面內部政策及管治程序。另外,平台營運者不應存人、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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