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指部分曾經表明永久離開香港的市民收到手機短訊,稱其因不符合資格而不會獲發放消費券。
消息指出,收到相關短訊的人都是曾經主動作出「宣誓法定聲明」,證明自己將永久離開香港,並無意返回香港作永久居民或在香港定居,並以此為理由要求「提前」(即65歲之前)提取所累積的強積金供款。
根據這次發放消費券的準則,如果申請人「已永久或有意永久離開香港」將不符合資格。基於他們曾作出「永久離港」的具法定效力聲明,故此他們不符合獲發消費券的資格。
不過,如果當事人其後回流香港生活或工作,又或有其他合理原因,可提交書面覆核申請,提供理據及證明。當事人需在收到通知短訊後14天內以書面提交覆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