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表示,發現一家上市實體未能就兩家被投資方的權益作恰當會計處理,其核數師亦未能識別錯報。
財匯局採納了一份調查報告,指出一家上市實體的核數師未能識別重大錯報,涉及在2013年財務報表和2014年財務報表中,上市實體就一家被投資方的股本權益的會計處理;以及在2014年財務報表中,未有合併一家從事轉介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根據經修訂的財匯局條例的過渡性條文,由於相關審計於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財匯局已將該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有關個案由監管機構於2016年4月轉介至財匯局,局方隨後於2016年9月展開調查及查訊。
調查顯示,核數師未能就上市實體對被投資方A權益的會計處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足夠的專業懷疑態度評估管理層的陳述;在評估上市實體於被投資方A和被投資方B的權益的會計處理時,恰當地應用適用的財務滙報準則;以及針對上市實體就被投資方A和被投資方B的權益的會計處理與管治層溝通,因相關決定牽涉重要的管理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