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已除牌的新昌集團(前股份代號:00404)及其前執行董事周煒,認為周煒若仍留任公司董事會的董事及公司仍繼續上市,其留任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聯交所又批評該公司前董事,包括蔡健鴻、鄔碩晉、林卓延、陳磊、閻傑及崔光球等人。
聯交所指出,新昌於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向兩家與周煒有關的公司訂立協議,並向該等公司支付合共3.765億元人民幣。原協議其後終止,已付的金額因此被視為貸款。截至新昌最後刊發年報的日期,有關貸款仍未償清。上述交易為須予披露的關連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周煒並未採取任何行動處理其利益衝突。
此外,新昌在財務滙報、有關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合規事宜、批准交易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等方面均沒有相關內部監控措施。其他董事亦未有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去遵守《上市規則》及保障公司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