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公布引入新規則,在香港設立全新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並於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港交所於今年9月17日諮詢市場意見,建議建立有關SPAC的上市制度,共收到96份來自廣泛界別回應人士的意見,絕大部分均贊成港交所的建議。
港交所將實施《諮詢文件》中的建議,但會作出若干修訂。包括SPAC首次上市公開市場規定;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一致;強制性PIPE投資;以及權證攤薄上限等。
SPAC首次上市公開市場規定方面,SPAC於首次上市時,由建議的須向至少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分發證券,最終決定下調為至少2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但仍須於首次上市時將至少75%的證券分發予機構專業投資者及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
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一致的原有建議,或反會鼓勵股東投票反對SPAC併購交易,純粹為了讓他們可選擇贖回其投資金額。港交所決定不採納建議,並改為加強有關PIPE投資的建議規定,以作這方面的監管審查。
港交所加強了有關獨立PIPE投資的規定,以支持SPAC併購目標的估值和投資者對投資繼承公司的興趣水平。所有PIPE投資者均須為專業投資者。議定SPAC併購價值20億元以下,獨立PIPE投資最低比例為25%;20億至50億元為15%;50億至70億元為10%;70億元或以上則為7.5%。
對於回應意見指建議中30%權證攤薄上限,或未能對SPAC首次公開發售的準投資者提供足夠的商業吸引力,港交所決定將有關上限提升至50%,並規定繼承公司的新投資者須於投資前完全知悉此攤薄,以及SPAC權證及發起人權證的最低行使價,必須較SPAC股份的發行價高出至少15%。
港交所行政總裁歐冠昇表示,希望透過引進SPAC上市機制,容許經驗豐富而信譽良好的SPAC發起人,物色新興和創新產業公司作為併購目標,扶植一些富有潛力的企業新星茁壯成長、邁向成功。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在設計SPAC機制的過程中,一直與持份者緊密溝通,務求充分了解市場的需要、運作和關注。新規則將大致按照建議所述實施,並因應一些商業因素作出修訂,確保兼顧上市公司質素與市場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