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刊發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修訂及一份通函,當中列明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在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作出適當的披露方面,應達到的標準。新規定將會分階段實施,而第一階段將於2022年8月20日開始。
同時,該會就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建議規定,發表諮詢總結。證監會在達致有關結論時,已得到業界廣泛支持金融監管機構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打擊「漂綠(greenwashing)」行為方面,擔當制訂基本規定的角色。
證監會在制訂有關規定時,參考了《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建議》,並考慮到各司法管轄區制訂協調一致和可比較的標準,是全球監管趨勢。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在向投資者提供高質素和可比較的氣候風險資料方面,擔當着重要角色。有關規定將有助資金投資於具有可持續目標的公司,亦推動本港轉型至低碳經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