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瑞銀)作出譴責,並分別處以罰款980萬元及175萬元,因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定。
證監會於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從瑞銀的主動滙報及香港金管局轉介的調查結果中得悉,瑞銀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出現了多項問題。
證監會調查後發現,瑞銀於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適當地披露其在研究報告涵蓋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擁有的財務權益。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瑞銀為追蹤其持股狀況而使用的舊有數據來源出現了多項數據邏輯錯誤。
證監會亦發現,瑞銀沒有包括於2012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就其與91名不屬專業投資者的客戶進行的913項證券滙集借貸交易,向該等客戶索取有效的常設授權,亦沒有向他們發出成交單據;於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記錄透過35條電話線路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當中涉及為超過400名客戶執行的逾2000項交易等。
證監會認為,瑞銀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充足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來確保有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