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繼早前就下級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上訴法庭取得針對聯洲國際三名前董事的賠償令。
該三名前董事黃偉光、李嘉渝及植浩然被飭令共同及各別地支付6.22億元,以向聯洲國際賠償其因他們犯有失當行為及沒有以聯洲國際的最佳利益行事而蒙受的損失。
三人被裁定在致使或准許聯洲國際多家附屬公司訂立並非真正商業交易的交易前,並無作出妥善的查詢及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法庭裁定有關附屬公司只是聯洲國際向Peninsula International Ltd(一家由聯洲國際當時的主席的家族所擁有的公司)轉移6.22億元的渠道,藉以購買聯洲國際的部分股份,而非如聯洲國際的內部會計紀錄所載進行宣稱的交易。
原訟法庭早前命令黃、李及植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6至9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