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匯報局就公司註冊處新查冊制度發表聲明表示,根據香港及國際審計準則,核數師在執行審計項目,包括為上市實體審計項目時,必須獲取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審計風險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核數師是否已取得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審計意見,是專業判斷事宜。
財匯局指出,就有關與董事進行交易的任何審計過程中,核數師都不應假設僅有董事的住址及身份識別號碼便是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而核數師在得出審計結論之前,必須留意其他確證或矛盾的資料。
財匯局注意到,在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因為無法取得董事個人住址或完整身份識別號碼,而在進行審計或相關工作方面出現重大問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師一樣,香港的核數師經驗豐富,有能力評估他們從公司註冊處及其他來源所取得的資料,是否足夠以達至審計目的。財匯局將留意提案的發展,並繼續維持香港上市實體審計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