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刊發有關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諮詢總結,又稱企業版同股不同權(Corporate WVR)。新豁免安排下,採用企業版同股不同權的合資格發行人,可在港申請第二上市,但未允作第一上市要求。
港交所表示,諮詢文件共接獲65份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均屬香港市場所有持份者的代表。大部分原則上均同意應允許法團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權,但對於應如何在依照港交所的初衷下切實推行建議機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則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仔細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後,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深入了解香港對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同時亦給予監管機構更多時間去監察現行《上市規則》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
陳翊庭稱,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這些大中華發行人必須證明其已在現有監管制度下擁有良好的合規表現,以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港交所及市場從這方案獲得的經驗和理解,有助日後就不同投票權制度作出任何修訂提供參考。
現行有效的保障措施規定,將適用於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的合資格法團不同投票權發行人,必須符合市值至少400億元(或至少100億元,但其最近一次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為至少10億元);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以證明適合上市;及必須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若干的股東保障水平。
證監會回應表示,該會與港交所緊密合作及全力支持諮詢總結,相信結果已在考慮公眾回應及香港市場整體發展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