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有關其檢討及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制度建議的諮詢總結。同時,港交所(00388)亦刊發《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的指引。
聯交所共接獲22份來自廣泛類別回應人士的回應意見。有關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制度的諮詢建議得到廣泛支持。聯交所因應市場回應而對諮詢建議作修訂後實行,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及指引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
相關《上市規則》的主要改變,包括發行人最低資產淨值的規定由1億元提高至10億元;增設最低發行金額1億元的規定;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明確指出其債券在香港的目標投資者市場僅限於專業投資者;發行人須於上市當日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其上市文件;對《上市規則》進行其他修訂,提高對發行人及擔保人持續責任的監督。
至於相關指引包含關於發行人在準備上市文件時須謹記的考慮因素的一般指引;關於若干類型債券特點的特定披露指引;關於專業債務制度下持續責任的一般指引。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有關措施力求在維持有效而合適的上市平台促進香港債券市場持續發展的同時,也兼顧對投資者的保障。他相信,刊發指引可提升市場披露質素及一致性,並提醒發行人有關其於專業債務制度下的持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