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因康宏資產管理在向客戶作出有關債券的招攬行為及建議時出現監控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640萬元。
證監會發現,康宏資產管理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介紹客戶使用一個第三方平台執行30項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上市的債券的交易,當中有部分涉及向客戶作出的招攬行為或建議時,並無就有關債券進行妥善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設立有效的系統等。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目前無證據顯示康宏資產管理的客戶曾作出投訴或蒙受損失;其決定停止向客戶銷售第37章債券;康宏資產管理現由新的董事及核心職能主管團隊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