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因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涉及粉飾年興行的速動資金,分別規定二人終身和3年內不得重投業界。洪是粉飾速動資金計劃的主謀,而陳則協助執行該計劃。
證監會已於今年2月就年興行粉飾其速動資金及其他缺失,撤銷該公司的牌照。證監會亦發現,年興行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其牌照申請書及財務申報表內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洪亦沒有將年興行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和其辭任董事一事通知證監會。
洪榮鋒透過一些銀行賬戶開出多張其後無法兌現的支票,並將有關金額包括在年興行的速動資金計算表內,從而粉飾該公司的月底速動資金。假如將洪開出支票的金額剔除,年興行便會因在申請牌照時及3年期間內每個月底出現速動資金短欠而不獲發從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陳當時為洪的下屬,並能全面查閱由洪作為簽署人的多個銀行賬戶。身為會計事務的負責人,陳完全知悉年興行的真實財務狀況,亦明知由洪簽發的支票在過戶時會因用以開票的銀行賬戶內資金不足或部分賬戶已被關閉而無法兌現,但他卻繼續參與粉飾速動資金計劃,盡量拖長為年興行掩飾其未能維持足夠資金一事的時間。
證監會認為,年興行的失當行為乃因洪及陳的同意或縱容所致,或可歸因於二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怠忽,故亦應視為他們的失當行為。二人的缺失令人嚴重懷疑他們能否稱職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以及令人質疑他們是否成為證監會持牌人的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