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輝立證券前客戶主任宋鵬違反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禁止他重投業界10個月。
證監會發現,於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宋鵬在沒有事先取得客戶書面授權,並在當時的僱主不知情及沒作出批准的情況下,以委託形式在一名客戶的證券賬戶及保證金賬戶內進行交易。
該名客戶雖曾口頭上授權宋鵬以委託形式在該等賬戶內進行買賣,但由於沒有書面授權,輝立證券無法監察及監督該等賬戶的運作情況,亦無法保障客戶免受在賬戶內進行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宋鵬的失當行為所持續的時間,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